空白行
预付卡备案|预付卡标识|预付卡管理细则|
访问量:5580 发布日期:2016/8/23 15:47:07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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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备案标识由三个卡样和“对勾”组成。三个卡样代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品种繁多,功能各异。卡样的三种颜色中,紫色代表诚实、守信,绿色代表真实、安全,蓝色代表畅通、高效。三种不同颜色预付卡的层叠向上排列寓意业务发展,行业进步。人们所熟悉的“对勾”象征已完成和可信,代表发卡企业已完成商务部门备案,凸显企业规范经营。标识上浮出的“预付卡备案”字样明确了备案主题,反映了企业合规经营和商务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2012年11月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实施以来,许多发卡企业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执行三项制度,强化预付资金管理,完成了备案工作。为了鼓励企业规范经营,引导消费者选择,2013年12月12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预付卡规范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商业预付卡转型与发展研讨会”上,与会企业代表呼吁用备案标识对已备案的企业给予鼓励,区别没有备案的企业,并一致同意进行备案标识的征集工作。2月18日,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下发了征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设计方案的通知,通过预付卡行业通讯、中国商业联合会网站、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网站、视觉中国网站等多个渠道进行备案标识的征集。截止5月底,共收到来自18个省区的61个备选方案。为公正严肃、科学专业地选出备案标识,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于6月4号组织行业专家和设计专家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制定了评审程序,经过初评和复评,确定了入围名单,在征求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意见的基础上,经设计专家进一步修改确定了预付卡备案标识。在6月18日召开的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的第三次工作年会上通过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使用规则(试行)》,6月19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商业预付卡行业峰会”上正式发布了预付卡备案标识。
备案标识的发布和使用将对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1.备案标识的使用将向广大消费者明示企业已完成备案手续,预付卡发行合规,提升企业的商业信誉,引导消费者选择,是彰显企业正面形象的重要方式。
2.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使用规则》的规定,企业备案标识将使用在卡面和经营场所,使企业预付卡发行业务得到广泛的宣传,可扩大预付卡业务。
3.备案标识的使用将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备案企业和未备案企业一目了然。
4.备案标识的使用是对未备案企业的鞭策和激励,有利于推动备案工作的广泛开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使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的使用,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进一步实施,方便消费者选择消费,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之后,应使用发卡企业备案标识。
第三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如本规则附件所示,是指单用途卡备案发卡企业表明其备案状态的标识,包括备案标识图案和备案编号。
第二章 使用要求
第四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版权归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预付卡规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所有。未经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使用备案标识,也不应使用与之相似的标识。
第五条单用途卡已备案的企业应向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提出使用备案标识的申请,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企业备案状态的有效性,并向备案企业无偿提供单用途卡备案标识的标准图案以及印制要求。
第六条备案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单用途卡卡面,主要受理场所的咨询台、服务台和收银处。使用方式可以是卡面印制、POP广告、多媒体播放或其他。
第七条单用途卡卡面上的备案标识应设置在卡片正面显著位置,备案编号和查询网址应印制在卡片背面。为方便消费者识别,备案标识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其他标识的面积。
第八条备案企业使用的备案标识应与备案标识标准图案保持一致,且应保持备案标识清洁、完好、醒目的良好形象,及时更换因污损或褪色等影响美观的备案标识。
第九条发卡企业应将首次印制的各类带有备案标识的预付卡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提交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类企业(含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和代销企业)应定期检查备案状态和备案标识使用情况,并保证备案标识及制品完好的外观形象。
第十一条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监督单用途卡发卡企业规范使用备案标识,适时对备案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对外通报。
第十二条在备案有效期内发卡企业可使用备案标识。如因各种原因造成备案失效、备案编号被废止时,发卡企业不得使用备案标识。对于未备案企业违规使用备案标识的情况,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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