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访问量:1837 发布日期:2020/6/17 14:05:29 发布人:admin
空白行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我局制定了《资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18〕613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农民工工资专户是指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资阳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规模300㎡以下、合同金额200万以下或合同工期3个月以内的小体量工程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管理。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规定;对各县(区)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与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五条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指导相关单位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将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检查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的各项措施,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比例或人工费数额,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账户,以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和专项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落实项目负责人对承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责任,真实完整准确记录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及诚信信息。
第八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总承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实施方案。对建筑企业未落实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开(销)专户、代发工资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出具相关证明,并对工资专户的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不得将专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个人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发放企业结算卡、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工资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资发放人数、额度等信息接入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三章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原则。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建筑工人考勤信息应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公示,作为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并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并做好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出现系统故障的,应立即启用人工登记方案,待系统恢复后及时进行数据补录。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图像和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统安装并成功接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进场施工人员身份、岗位及银行卡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后续人员应在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变更或退场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名制管理平台相关信息的更新。
第十七条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四章工资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总承包企业应于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内在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单位)不再单独开设工资专户,其承揽工程所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应委托总承包企业进行发放。
第十九条同一总承包企业承揽多个项目的,应按照每个项目单独开设民工工资专户子账户;分标段实施的项目,且项目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按照单个项目开设工资专户。
第二十条全面实行工程项目民工工资和其余工程款分离拨付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单独将建筑工人工资拨付到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人工费用在当期工程款中的占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但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25%,市政工程不得低于15%,若无法满足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需要,可对占比进行适当调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户管理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时间和比例、施工单位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时间、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人工费用以及施工单位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对连续用工不足3日或累计用工不足10日的短期务工人员,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核定工资数额,可通过现金等方式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于“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进行公示,期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总承包企业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注销工资专户的,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该工程无拖欠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30日后且无异议的,由总承包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工资专户注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专户应用和银行代发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未按要求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的企业和项目,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要求,记入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对开发商提取预售资金支付工程款的,应督促开发商将相应的人工费用转入施工单位的工资专户。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施工现场的门禁、考勤系统、维权告示牌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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