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行
人脸识别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规定发布
访问量:1479 发布日期:2021/8/10 11:18:59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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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
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手机APP捆绑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日后涉及
人脸识别的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依据,从司法角度对个人隐私、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了区分,规范了
人脸识别的使用方法及其使用范畴。
对于部分经营场所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进行客户身份分析,用于制定营销策略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自然人你人格权益的行为。
2、小区「刷脸」进门
《规定》明确说明:小区不得强制将
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对于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员请求使用其他合理的验证方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手机APP捆绑个人信息
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
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此外,新规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 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的出台,主要目的是用于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维护人脸信息的数据安全,并不是抵制人脸识别技术的商业应用。或者说,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理清了个人隐私与商业使用之间的关系,是加快人脸识别技术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
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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